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603破 號
本院根據(jù)王建軍的申請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王建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紹興大統(tǒng)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王建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期間的管理人。王建軍的債權人應于2025年7月15日(含15日)前,向王建軍管理人申報債權(申報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申報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東街260號金豐大廈商務樓7樓,郵政編碼:312000;聯(lián)系人:許祖順、俞佳麗,聯(lián)系電話:13615858246、15757590205),并書面說明債權數(shù)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同時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個人債務清理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需承擔管理人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參照《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王建軍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王建軍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自本院受理王建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之日起至程序終結之日或者債務人行為考察期滿之日止,王建軍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二等及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座位;(2)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機動車輛;(6)旅游、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本院定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的債權人如系自然人的,應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同時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群賢路2169號。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法院公告
2、債權申報須知
以上文件各申報人可點擊下載,申報人填寫和提交債權申報資料前務請仔細閱讀《債權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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